第五十七条:下列行为是本市场禁止的行为:
1 、妨碍本市场工作人员履行职责;
2 、恶意拖欠应付或应存入的各种款项;
3 、诋毁本市场声誉,破坏本市场财产;
4 、欺行霸市,扰乱市场;
5 、其他违反本办法的不良行为。
第五十八条:对违反本市场相关规定的交易商,本市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、提高信誉担保金最低限额、从严调整分期付款进度、暂停交易、取消交易商资格(摊位不得转租)、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告等处理。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,移交司法机关,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五十九条:交易商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 10 天内向本市场提出书面复议申请,本市场自接到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复议决定。复议决定做出之前,原决定仍然有效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六十条: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本市场。
第六十一条:本办法涉及的、由本市场制定的附件及电子交易合同文本,为本办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,具有与本办法相同的法律效力。
第六十二条:本办法自 2005 年 4 月 26 日起实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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